没签劳动合同,工资还被打折扣?员工向公司索赔,厦门法院判了→

2026-05-12 14:00:49   浏览:

       谈某是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的前台接待,2024年1月入职时,公司与她约定每月休息4天,因此一年多的时间里,谈某有数个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都在上班。
       一年后,谈某以未签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相关工资差额及补偿金。汽车服务公司不服裁决,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主张“月休4天”是双方约定好的,法定节假日算正常上班不属于加班情形,而且谈某本人就负责员工考勤从未对加班提出异议。
       谈某提交入职登记表、考勤表、工资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其存在加班事实,汽车服务公司拖欠其工资及加班费,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汽车服务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工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并未申请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在此情况下,谈某每天早上8点上班,晚上6点半下班,由此可见,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根据谈某提交的证据,她在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共5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公司无法证明已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上述加班费,需支付加班费,而且公司还存在克扣工资的行为,谈某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同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公司没有和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汽车服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汽车服务公司与被告谈某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3日起解除,原告汽车服务公司向被告谈某支付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合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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