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中,任一补助金的给付能否构成其他补助金仲裁时效的中断?
2026-04-23 12:33:08 浏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刘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7月,刘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左踝关节、左腓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经鉴定,刘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后未再返回工作岗位。2023年3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刘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此外,A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2024年7月为刘某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万余元。2025年5月,刘某向驻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驻地仲裁委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7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工伤职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应自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除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否则超出上述期限申请仲裁的,应认定为超过仲裁时效。本案中,刘某与A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3年3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25年5月,已超出一年期的仲裁时效。同时,针对“刘某主张A公司已为其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行为应当视为仲裁时效的中断”,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为被告A公司,两者的给付义务主体不同,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不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为前提。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可获得“三个一次性”补助金,需要注意的是,三者的产生时间、产生条件和支付单位上均有所差异。综上,法官提醒,职工在遭遇工伤后,要先充分了解各项待遇的领取条件、仲裁时效,保存好相关工伤材料,避免遗漏应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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