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货车司机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2026-04-22 12:55:31   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车辆所有人姜某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姜某借用原告公司的经营资质,将所购货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姜某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第三人赵某系姜某雇佣的货车驾驶员。某日赵某开车去拉货,在打开后斗车门准备装货时,不慎被车上掉落的木板砸伤脚趾,经诊断为开放性骨折。第三人赵某遂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认为赵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原告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姜某与原告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涉案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经营。因此姜某个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应由被挂靠单位即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挂靠合同中车主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约定不能突破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物流公司要求由姜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不应支持。
       根据审理查明事实,赵某在工作过程中所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某物流公司应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本案中,货车虽登记在原告物流公司名下,但驾驶员赵某是实际车主姜某雇佣,工资也由姜某发放,原告物流公司与赵某之间似乎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原告物流公司承担呢?
       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所谓挂靠经营,指个人需要借用被挂靠公司经营资质,并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的情况,在物流行业、建筑行业等领域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单位往往与挂靠者签订挂靠协议,约定由挂靠者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这无疑增加了劳动者受伤后得不到赔偿的风险。因此立法者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将挂靠关系拟制为劳动关系,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从而保障受伤劳动者获得足额赔偿。
       因此,虽然车主与物流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并不意味着物流公司能够规避工伤赔偿的风险。被挂靠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挂靠监督责任,督促个人用工主体切实保障雇工的用工安全,加强安全培训,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3020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