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科技公司诉张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6-04-21 14:58:11   浏览: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担任BI顾问,月薪25000元。该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约定为客户规划数字化指标体系&BI系统建设,张某担任项目经理,项目交付日期为2022年11月。后该项目延期,张某仍未在第二次交付期限2023年1月前完成项目。2023年2月,公司辞退张某。为完成案涉项目,公司于2023年3月重新招聘BI岗,于2023年8月将案涉项目以50000元外包给案外人。外包公司在梳理张某在职期间提交的源代码时发现,张某所提交的核心代码中存在大量复制粘贴的内容,与实际业务指标逻辑不符。据此,某信息科技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因其严重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448954元。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蔡某作为中立评估专家,经评估认为张某项目管理存在失职、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缺失且监管不足。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中,一方面,张某未忠实勤勉履职,导致案涉项目延期,用人单位另行聘请他人接手项目,构成重大过失;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未设置规范项目管理制度,以致未能及时防范相应风险并采取措施应对。因此,法院酌情确定张某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30000元。

典型意义
       软件开发等高科技专业事实认定是司法审判中一大难题。本案中,法院立足高质量服务保障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主动对接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创新引入高级专业人才作为中立咨询专家,将“法院查明”与“行业判断”深度融合,以专业审判能力为科创产业发展筑牢制度根基。判决清晰界定了专业技术人员忠实履职的行为尺度,既以严格标准引导科技人才恪守职业准则,激励其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担当作为;又合理限制企业风险转嫁可能,防止责任不当扩大抑制创新活力。这种“既保护创新主体正当权益,又激发人才创新动能”的裁判理念,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人才成长同频共振、让先进生产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顺畅汇聚提供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99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