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2026-04-16 12:44:26   浏览:

基本案情
       谢某入职某公司时已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某日谢某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谢某无责),其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柒级。谢某受伤后未再回某公司工作。因某公司拒绝赔偿相关费用,谢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审理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其与某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但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需以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因谢某与某公司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对其相关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给谢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变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情况日益多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为超龄劳动者等特殊群体筑起了权益保障屏障。此外,根据广东省《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规定,对于在从业单位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学生、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特定人员,用工单位可以为其参保“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聘用超龄劳动者时,可以为其参保“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同时完善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安全责任、工伤处理等,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提醒,避免法律风险。超龄劳动者要留存好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若发生工伤,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2978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