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场所招揽私活,公司能否辞退?
2026-04-15 12:29:53 浏览:
钟表维修师违规被辞退
杨某某于2007年8月1日入职某钟表公司,在门店担任钟表维修师。2024年,某钟表公司通过门店监控发现杨某某存在两次违规行为。第一次,杨某某指引来店顾客添加其私人微信,并接收顾客手表,但未在公司系统中录入维修数据。第二次,杨某某给顾客的手表换电池,并通过个人微信收款码向顾客收款数百元,且在之后十几日的销售额日报表中均无此笔收款记录。
杨某某辩称,第一次违规行为中的女士并非修表顾客,而是朋友介绍来咨询换表带的,他通过个人渠道帮该女士配置了新表带,这一行为与本职工作无关。关于第二次违规行为,杨某某称后来已将钱款转给公司,只是自己忘记了及时上报。
该钟表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无补偿地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以公司的资源招揽私活或从事与公司经营相同的第二职业,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晨会中也曾多次明确告知员工:“顾客消费支付一定是对公司账户,绝不允许转入员工个人微信或支付宝……如有以上不当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某钟表公司认为,杨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让顾客添加个人微信,接收顾客手表却未在公司系统录入订单,且以个人二维码向顾客收款,上述行为完全符合“以公司的资源招揽私活,损害公司利益”的定义。2024年11月4日,该钟表公司发布公告解除与杨某某的劳动合同。
员工行为是否构成招揽私活
杨某某不服,认为公司仅凭推断认定其招揽私活,并无真凭实据,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钟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驳回了杨某某的请求。后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明知公司有定制表带业务,也明知公司禁止以公司资源招揽私活,仍在工作时间和地点接待朋友并通过个人渠道为其定制表带;此外,杨某某通过个人二维码收款,且收款后长达十几日未向单位报告并转账,其“忘记了”的解释缺乏合理性。一审法院采纳了某钟表公司关于杨某某存在揽私活行为的主张,判决驳回杨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
杨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构成严重违纪解除合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杨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未经公司同意招揽私活的行为?某钟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招揽私活是指员工利用工作岗位所带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资源、信息等优势,在工作时间段为自己或他人招揽业务,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而招揽私活,属于侵犯用人单位商业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本案中,杨某某作为某钟表公司的手表维修师傅,利用某钟表公司的商誉结识顾客,并在某钟表公司的门店接待顾客,未将该顾客的维修业务纳入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而是通过个人渠道私下为顾客定制了表带。该行为构成招揽私活,某钟表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杨某某作出违纪处理。此外,杨某某还存在以个人二维码私自收款的行为,且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转账。
合议庭认为,某钟表公司通过员工手册、晨会等多种方式反复强调,不得以公司资源招揽私活,不得以个人二维码收款。杨某某作为入职将近二十年的老员工,对此理应知晓。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劳动者的基本忠诚义务,也直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主要体现在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从事竞业行为等方面,劳动者利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公司商誉等资源为自己或他人招揽私活谋取利益的行为,从广义上讲可以纳入竞业行为的范围。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招揽私活”属于侵犯用人单位商业利益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有些劳动者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偶尔在单位接点“私活”无伤大雅。但实际上,这种行为是利用用人单位的资源为个人牟利,直接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随着用人单位管理手段日益规范,监控录像、系统操作记录等均可作为认定违纪事实的有效证据,为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切莫认为私活隐蔽而铤而走险,应增强法律意识并加强职业操守,避免因小失大。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并通过培训、告知等方式确保员工知悉相关内容,从而规范用工管理,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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