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合作”套路规避责任 ,法院还原真实用工关系
2026-04-10 14:04:07 浏览:
陈某入职琢某公司从事运维开发工作。该公司为规避社保缴纳义务,诱导其注册个体工商户,以“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形式建立外包合作关系。陈某虽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提供服务,实则全程接受公司直接用工管理,其工作安排、考勤考核、系统权限配置等均与企业正式员工标准一致。此后,公司提出两项“转正入职”方案,均实质降低原有待遇:一是下调月薪并由个人全额承担社保;二是小幅上调时薪,但取消十三薪及未休年休假待遇。陈某未予认可,公司随即关停其工作权限,双方产生纠纷。陈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琢某公司抗辩双方无劳动关系,强调系陈某拒不接受转正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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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认定真实用工关系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琢某公司前期以“业务外包”之名,实际对陈某实施常态化用工管理;后期以“转正入职”为由,变相下调薪酬待遇、转嫁用工成本,严重侵害陈某合法权益,造成陈某拒绝建立劳动关系假象。该公司的行为属利用优势地位,规避签订劳动合同义务,逃避法定用工责任。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用工事实为依据,琢某公司对陈某已形成支配性、持续性劳动管理,陈某拒绝转正方案并不代表拒绝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该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6万余元。琢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提醒
依法用工是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部分用人单位假借业务外包之名,行实际用工之实,后以身份转正为由,变相压降薪酬,引导劳动者牺牲固有劳动权益换取用工身份。此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扰乱劳动力市场秩序,背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精神。本案从用工实质出发,依法确认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拒绝不合理转正方案不应视为放弃合法权益,企业恶意规避责任不能免除其法定用工义务,有力筑牢劳动者权益保障防线,彰显司法规范用工管理、护航和谐劳动关系的鲜明导向。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9273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