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受伤,却因公司未报工伤导致无法报销?

2026-04-08 12:38:34   浏览:

       小杨(化名)是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21年11月,他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所在公司迟迟未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无奈之下,小杨于2022年9月自行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直到2023年1月才被正式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伤情稳定后,小杨曾就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认为,公司已为小杨缴纳工伤保险,相关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对其该部分请求未予支持。
       然而,当小杨持材料向社保部门申请报销时,却收到了这样一份书面答复:“因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小杨随即再次与公司沟通,公司却“两手一摊”,表示仲裁已经明确该费用应由基金支付,与其无关。小杨无奈再次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材料不全为由不予受理。小杨在法定期限内向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安公司承担逾期申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安公司辩称,小杨的诉讼请求已在先前的仲裁裁决中处理完毕,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公司已为小杨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理应从基金支付,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杨在首次仲裁时,因未能提交“工伤基金不予支付”的有效证明,相关请求未获支持。但在本案诉讼中,小杨通过法院调查令获取了社保部门出具的正式书面回复,明确载明:“因公司逾期申报工伤认定,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回复属于仲裁之后出现的新证据。小杨基于新证据再次主张权利,不构成重复起诉。
       那么,这笔医疗费到底该谁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2021年11月,公司未在法定的30日期限内申报,小杨直到2022年9月才自行申请。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应由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小杨医疗费9000余元。一审宣判后,保安公司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基金具有向工伤职工支付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为避免用人单位隐瞒不报、拖延申报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及时申报工伤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意在督促用人单位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及时申报工伤,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良性运转。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既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也应在发生事故伤害后积极履行申报义务。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伤申报,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92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