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拒绝调岗被辞退,法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须赔偿

2026-03-31 13:20:18   浏览:

       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并发布9起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哺乳期女职工因拒绝调岗被解除劳动合同案”引发关注。法院明确认定,用人单位对哺乳期女职工调岗应当坚守合理必要底线,未经充分协商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须承担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典型案例中,有7件为妇女主动提起仲裁或诉讼,涵盖健康权、隐私权、劳动权益、人格尊严、财产权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呈现多个显著特点。据通报,在劳动争议领域,女性主张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数量明显增多,反映出女性在职场环境中仍易面临权益受侵害的风险,同时也体现出女性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在遭遇权益侵害时主动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意愿和能力显著增强。
       典型案例显示,郭某于2023年6月7日生育,尚处于哺乳期。2024年1月,某公司要求郭某调岗至外地子公司同一岗位或现公司其他岗位。郭某以新岗位工作内容与专业不符且对其哺乳存在健康隐患、工作地点变更影响哺乳期为由拒绝调岗。在双方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以郭某“两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郭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若调至外地的同岗位,本质上属于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需充分协商并考虑劳动者客观情况。公司对郭某调岗及解除劳动关系时郭某尚处于哺乳期,其明确提出调岗至外地的选项可能迫使其中断母乳喂养,与其哺乳需求存在冲突,故郭某未予接受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若调至现公司的其他岗位,该岗位在工作内容、专业方向及技能要求上确有差异,郭某主张新岗位的工作环境可能存在辐射等职业危害,对哺乳期女职工及婴儿健康构成潜在风险的意见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双方尚未就调岗协商一致,郭某已就岗位适配性及健康风险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公司未针对郭某提出的无法胜任问题提供培训或替代方案,而是直接以郭某两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妥。最终法院认定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判令支付赔偿金118378.32元。
       “尊重和保障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的价值导向。”法院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以保障其经营管理,但该权利不是无条件得以行使的、单方的、绝对的权利,用人单位权利的行使应当以合法、合理、必要为边界,需兼顾生产经营需要与女职工特殊生理阶段的合理诉求,不得滥用且不得与对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障义务相冲突。
       原文链接:https://news.qq.com/rain/a/20260330A05SST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