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拒绝降职调岗被辞退,法院:违法!
2026-03-27 13:49:37 浏览:
张女士(化名)于2022年8月入职某科贸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2月,张女士生育一子并依法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张女士于同年8月返岗工作。科贸公司因经营原因,与张女士协商调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2024年9月,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调岗通知书》,将其岗位由财务经理调整为总经办助理。张女士认为调岗不合理予以拒绝,继续在原岗位打卡上班。随后,公司将其移出“管理群”及公司大群,并删除了其钉钉打卡权限。张女士通过视频方式打卡并保留证据,但公司未予恢复权限。
张女士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产假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科贸公司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产假工资差额等共计13万余元。
张女士诉称,其产假结束返岗后,公司单方面将其从财务经理降职为助理,属于恶意调岗。其拒绝不合理安排后,公司将其移出工作群、取消打卡权限,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此外,公司未足额支付其产假工资及哺乳期工资,应当予以补足。
科贸公司辩称,公司并未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张女士拒绝调岗安排应视为旷工。此外,公司与张女士约定的工资标准仅为3000元,不存在拖欠高额工资及产假工资差额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处于哺乳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公司在与张女士协商调岗未果的情况下,单方发出降职调岗通知,并将张女士踢出微信工作群、取消钉钉权限,且未再向张女士支付工资。上述行为表明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关于工资标准,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较低,但根据实际发放记录及工资表,张女士的月工资实际为20000元。法院依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产假工资及赔偿金计算基数,判决公司补足产假工资差额及哺乳期工资。
宣判后,科贸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劳动者在遭遇此类情形时,应注重保留工作记录、沟通录音、被移出群聊截图等证据,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合规用工,切勿试图通过“花式操作”逃避法律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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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产假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科贸公司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产假工资差额等共计13万余元。
张女士诉称,其产假结束返岗后,公司单方面将其从财务经理降职为助理,属于恶意调岗。其拒绝不合理安排后,公司将其移出工作群、取消打卡权限,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此外,公司未足额支付其产假工资及哺乳期工资,应当予以补足。
科贸公司辩称,公司并未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张女士拒绝调岗安排应视为旷工。此外,公司与张女士约定的工资标准仅为3000元,不存在拖欠高额工资及产假工资差额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处于哺乳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公司在与张女士协商调岗未果的情况下,单方发出降职调岗通知,并将张女士踢出微信工作群、取消钉钉权限,且未再向张女士支付工资。上述行为表明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关于工资标准,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较低,但根据实际发放记录及工资表,张女士的月工资实际为20000元。法院依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产假工资及赔偿金计算基数,判决公司补足产假工资差额及哺乳期工资。
宣判后,科贸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条款为“三期”女职工构筑了坚实的法律屏障。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因协商调岗未成,即采取移出工作群、取消考勤权限等措施,实质上阻断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条件。本案中,调岗降职、取消工作权限、停发工资等一系列行为,共同表明了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意图。法律对“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工资、解除合同。在调岗问题上,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花式操作”降低哺乳期女职工待遇,影响其正常提供劳动条件,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劳动者在遭遇此类情形时,应注重保留工作记录、沟通录音、被移出群聊截图等证据,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合规用工,切勿试图通过“花式操作”逃避法律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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