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责任主体 保障跨境务工权益——张某诉田某、通榆县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6-03-26 13:37:18   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通榆县某公司签订《外派劳务合同书》,约定张某赴俄罗斯从事建筑技工工作,日薪500元,月发工资且押一个月,回国前结清全部工资,合同期限两年(一年一签)。张某自满洲里口岸出境前往俄罗斯赤塔务工,实际提供劳务110.5天。务工期间,原告张某认可其已收到劳务报酬25576元(其中13000元由本案被告田某支付),尚有26050元劳务报酬未结清。张某起初主张与田某存在劳务关系,要求其支付剩余报酬,后经法院释明,张某申请追加通榆县某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抗辩】
       田某辩称其与张某无任何劳务关系,转账系受通榆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委托支付的生活费。通榆县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张某与通榆县某公司之间签订《外派劳务合同书》,双方之间形成明确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通榆县某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关于被告田某的责任认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与通榆县某公司为劳务合同当事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主体应为通榆县某公司,张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田某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田某抗辩转账系受托支付,而通榆县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张某要求田某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通榆县某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劳务费用2605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满洲里口岸涉外外派劳务纠纷的典型案例,针对口岸地区跨境劳务往来频繁的特点,从责任主体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合同相对性适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裁判,为涉外劳务合同纠纷处理确立了清晰标准,引导务工人员注重签订书面合同、留存交易证据,督促外派劳务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合同义务,推动规范满洲里口岸涉外劳务市场秩序。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829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