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提前返岗,用人单位应否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026-03-26 13:24:15 浏览:
基本案情
李某是A公司的车间操作工。2024年11月,李某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医治疗后暂别岗位进行休养,于2025年2月返岗工作。李某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休养期间,A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李某返岗后,公司正常向其发放工资,未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并获仲裁裁决支持。
A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认为自李某受伤休养至其提前返岗工作,实际停工期为3个月,应以其实际停工期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结合李某的伤情以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法院确定李某的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给予劳动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间,停工期间不仅包括医学上的治疗期间,还包括休息休养期间,以便于伤病恢复。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享受的待遇是法定的、确定的,且该待遇的获得与劳动者是否付出劳动并无联系。本案中,李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工作,实际上是在提供额外劳动,这与其在正常状态下提供的劳动性质不同,其产生的劳动报酬不应视为对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而应理解为在保持原有待遇的同时,其付出额外劳动应获得的报酬。A公司已向李某支付自其2024年11月受伤至2025年2月返岗前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降低用人单位风险。停工留薪期是依据医学标准确定的法定医疗康复期,承载着保障职工康复的重要功能。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并不等同于放弃剩余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领取正常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在此提醒,用人单位核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应以法定标准为准,足额支付相关待遇,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劳动者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原文链接:http://rzlsqfy.sdcourt.gov.cn/lylsfy/393876/393841/44548251/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