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申请“加班”均不在岗,临近下班才回来打卡——员工虚报加班骗取补休遭解雇,法院判决:合法

2026-03-24 13:41:33   浏览:

       加班申请“报”了,人却不在岗,这样的补休还能算数吗?厦门市湖里区一家企业因此与员工对簿公堂。
       2024年4月,小静入职厦门湖里某商业企业任企划经理,月薪13000元,试用期6个月,入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2025年1月,她三次申请加班,事由均为“整理年终报告”,合计9小时,均选择补休。
       公司调取公共视频后发现,三次加班时段内,小静均多次长时间离开办公区,临近下班时间才回来打卡,远超正常用餐时间,实际工作时长与申请、打卡记录严重不符。
       视频显示:
       1月9日,小静申请18点到22点加班,但19点39分就离开了4楼办公区,直到22点01分才在1楼员工通道打卡下班;
       1月15日,她18点55分离开办公室,19点52分返回,20点13分再次离开办公区后未再回来,22点02分才打卡下班;
       1月16日,她19点30分离开办公区后也未返回,21点18分打卡下班。
       公司认为其虚报加班,构成严重违纪。在面谈并形成书面记录、征求工会同意后,公司于1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
       小静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并起诉至湖里法院。她认为,自己确实有加班,只是并不一定一直待在办公室,在商场范围内活动也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此外,她还主张婚假补偿金和加班工资。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小静已签收,对其具有约束力。小静申请加班的事由需在办公区使用电脑完成,但公共视频显示其多次长时间离开,虚报加班事实成立。公司解除前履行了调查、面谈、申诉、工会程序等步骤,程序合法。综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小静主张的赔偿金等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加班管理依赖员工诚信,企业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中能否站得住脚,既要有事实依据,也要确保制度程序合规、员工知晓、解除程序完整。
       原文链接:https://news.qq.com/rain/a/20260324A03C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