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摔伤谁之责?法院判决分包公司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
2026-03-23 12:19:55 浏览:
在城市建设的脚手架上,无数务工人员辛勤劳作。然而,当意外发生时,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清晰地勾勒出此类纠纷中各方应守的安全底线与应担的法律责任,为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安全敲响了警钟。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候某将韩某和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十万余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顺义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及原因力的比例,确定某公司、韩某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候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上岗前,需主动了解雇佣方资质与工作环境;作业时,务必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一旦发生事故,注意保留现场证据、就医记录等关键材料,法律将依法保护务工人员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雇佣方及违法发包方主张主要赔偿的权利。
对于“包工头”及各类劳务雇主而言——
招用人员提供劳务,即意味着承担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现场隐患。否则,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个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风险,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798929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某公司将顺义某大厦的防火门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人韩某。随后,韩某雇佣候某进行现场安装作业。同年10月17日,候某在施工区域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司法鉴定认定其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候某将韩某和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十万余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候某系为韩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此韩某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对作业区域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韩某疏于安全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施工场地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韩某应属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韩某个人,对于本案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候某所造成损害,某公司应与韩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候某作为提供劳务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亦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顺义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及原因力的比例,确定某公司、韩某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候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此案为建设工程劳务关系中常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内容,发包人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包工头”韩某的过错在于现场安全管理的失职,而某公司的过错则在于将工程分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正是后者这一违法行为,导致某公司须与韩某“捆绑”在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立法本意就在于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切实履行对整体工程安全的监督责任,从源头减少安全事故隐患。同时,劳动者在工作中也同样有义务对自身安全保持基本注意,谨防发生安全事故。法官提示
对于广大务工人员而言——上岗前,需主动了解雇佣方资质与工作环境;作业时,务必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一旦发生事故,注意保留现场证据、就医记录等关键材料,法律将依法保护务工人员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雇佣方及违法发包方主张主要赔偿的权利。
对于“包工头”及各类劳务雇主而言——
招用人员提供劳务,即意味着承担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现场隐患。否则,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个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风险,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798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