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用人单位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后,不得再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2026-03-20 13:35:44 浏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系被告某公司的职工,于2021年8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至今与配偶仅育有一子,符合独生子女家庭的认定条件。原告自正式退休后多次向被告催要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被告于2025年11月出具《关于某公司困难企业职工王某某2021年退休独生子女费申请报告》向相关部门申请拨付相关资金。2025年11月,原告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559.2元。被告辩称,原告于2021年8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权利产生于2021年8月,在未获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时,其仲裁时效也应从该日计算,至2022年8月,仲裁时效也已经届满,原告的本案诉求也应当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被告抗辩称原告于2021年8月退休,至2022年8月仲裁时效已经届满。法院认为,被告于2025年11月出具的《关于某公司困难企业职工王某某2021年退休独生子女费申请报告》载明:“为切实保障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特向贵部门申请拨付王某某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并向相关部门申请拨付相关资金,可以视为被告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劳动仲裁时效可参照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届满后,被告做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再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其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55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关于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用人单位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承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是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这一规则可参照适用于劳动仲裁时效。在劳动争议案件司法实务中,若用人单位在时效届满后自愿承诺履行支付义务,后又以时效届满为由反悔的,通常不应予以支持,该处理既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当事人放弃时效抗辩后不得再主张”的精神一致。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原告退休四年后作出同意履行的书面承诺,属于明确的“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视为其自愿放弃了时效抗辩权,庭审中用人单位再提起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法官在此提醒: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劳动者角度来讲,维权要趁早,否则可能因为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而得不到法律支持。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讲,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劳动者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意味着自愿放弃了时效抗辩权,再以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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