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第三方场地作业意外受伤,三方责任如何划分?
2026-03-18 13:29:28 浏览:
基本案情
鲁某邀约杨某担任其承包工程的古建筑木工师傅。2023年5月,鲁某邀约杨某一同到张某的木材经营部选购木材,杨某在现场负责量尺寸、统计木材数量。张某木材经营部安排员工操作挖机,从木材堆中抽取鲁某选中的木材量尺后装车。当日17时许,经营部员工停止作业,张某亲自操作挖机抽取木材。张某抓取数根木材后,继续抓取一根木材时首次未能抽出,遂调整抓手角度重新抓取。木材起吊后随抓手角度旋转,小头一端快速摆向杨某站立位置,撞击杨某致其向前摔倒,头部撞击木材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将鲁某、张某及张某木材经营部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木材经营部在履行木材买卖合同的选料过程中,负有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张某作为经营场所经营者及挖机操作人员,亦负有同等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张某未取得挖机操作资质、未划定现场安全作业区域、未为现场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擅自操作挖机因操作失误撞伤杨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木材经营部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侵权责任,依法由张某承担。鲁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应为劳务人员指定安全的作业场所、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但其安排杨某在存在安全风险的抽料现场量尺计数,且未为杨某配备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杨某作为劳务提供方,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确定张某、鲁某分别承担70%、2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务人员受劳务接受方安排,在第三方场所作业时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应综合考量劳务接受方、第三方及劳务人员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大小,合理划分各方赔偿责任比例。劳务接受方应全面履行安全注意、管理监督、现场指示及风险提示等义务,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劳务人员亦应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劳动操作技能,严格规范作业行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7508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