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守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

2026-03-16 10:53:44   浏览:

       2013年,吴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教师,工作十年,勤恳敬业。2023年7月,吴某确诊怀孕,正满怀期待迎接新生命时,却在同年8月突然收到公司通知——“岗位缩减、不再续聘”,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面对突如其来的解聘,吴某感到无助与不公。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拖欠工资,还因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她无法享受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挺着孕肚奔走维权的她,最终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仲裁结果部分不服,吴某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发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三期”损失。

法院审理:法律为“她”撑腰,公正判决护航
       我院审理认为,吴某与某公司自2013年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虽多次签订短期《聘用合同》,但已形成稳定的用工关系。公司在吴某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同时,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吴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吴某欠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三期”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为这位准妈妈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76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