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店雇佣未成年人还拖欠工资被罚6万!紫阳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6-03-13 10:37:21 浏览: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紫阳县某商店因拖欠员工小张、小李工资共计10270元,被投诉至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于5月6日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商店5日内支付工资,并责令自查是否存在其他欠薪行为。然而,商店在签收决定书后,既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资,也未进行自查整改。6月10日,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责令商店支付拖欠工资,并对其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6万元(其中,因拖欠工资罚款1.5万元,因雇佣未成年小李(2008年出生,务工时未满16周岁,累计工作9个月)按每月5000元标准罚款4.5万元)。商店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2026年1月,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行政决定催告书》,商店仍拒绝履行。2026年2月,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
紫阳法院经审查认为,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商店足额支付拖欠工资10270元,并缴纳罚款60000元。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本案中,商店不仅违法雇佣未成年,还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者将面临每使用一名每月5000元的罚款。同时,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需承担支付工资及相应罚款的法律责任。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坚决杜绝雇佣童工等违法行为。对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及信用惩戒等后果。劳动者如遇欠薪或权益受损,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756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