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职工提出合同无需顺延,属于辞职还是劳动合同终止?

2026-03-13 10:29:25   浏览: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卢女士入职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25年7月21日,卢女士生育一孩。同年10月,公司通知卢女士,双方劳动合同本将于该月到期,由于其尚处于哺乳期,故双方劳动合同顺延至2026年7月21日哺乳期结束。
       2026年1月13日,卢女士告知公司,自己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哺乳,哺乳期已结束,双方劳动合同无需顺延至7月21日,可以提前终止并办理离职手续,她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表示,顺延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并没有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愿,卢女士属于辞职,要按照法定程序及公司规定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也不会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卢女士不辞而别,且在公司再三通知后仍拒绝到岗。3日后,公司便以卢女士存在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卢女士不服,提起仲裁申请,主张食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定驳回卢女士的请求。
法律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列为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由此可见,根据相关规定,哺乳期一般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合同。本案中,食品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之时,因卢女士尚处于哺乳期将劳动合同依法顺延,是正确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不能主动放弃劳动合同顺延的权利而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卢女士提出劳动合同无需顺延至法定期限、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是其放弃权利的表示,但这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要求卢女士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公司为了避免因口说无凭而后续发生劳动争议的合法行为。
       在此情形下,卢女士没有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请假就不再到岗,构成旷工。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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