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因违纪被解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2026-03-12 12:35:37   浏览: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案情简介
       王某在A公司工作时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25年1月,因王某违纪,A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上述两项工伤待遇。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A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两项工伤待遇。A公司辩称王某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不符合申领两项待遇的条件。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条规定明确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系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前提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七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条例》的立法精神,既然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有权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那么在非本人意愿被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是理所当然的。王某违纪,应承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而工伤待遇是对其受工伤后的保障,属于两个概念,不应被剥夺。
       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即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本案中王某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A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其还应支付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原文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KNOAU52S05568W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