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背后的“隐形雇主”

2026-03-10 13:20:17   浏览:

       平台代理商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同,意在从用工责任中“隐身”。“承揽合同”能否否定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新业态领域劳动争议案,依法认定平台代理商企业与外卖骑手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企业“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外卖平台当前典型的用工模式有直营、众包和代理商模式等。其中,代理商模式是指平台公司与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将特定区域外卖配送业务予以承包。2022年9月,黄某在某知名外卖平台注册全职骑手,所属代理商为某服务公司,双方签订《承揽协议》,约定:双方之间建立劳务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黄某在协议中表示,已阅读和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则,并承诺遵守。协议同时约定,黄某自备配送工具,通过平台ID号接单配送,按单量提成结算报酬。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平台代理商对黄某实施了排班管理、休假审批、会议考勤等诸多劳动管理行为,且黄某需遵守代理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此前,黄某就其与原告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平台代理商某服务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某服务公司均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虽签订承揽协议,约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务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协议同时也约定了黄某应遵守某服务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此外,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该公司对黄某实施排班管理、规章制度约束、考勤考核等管理行为,且报酬结算具有持续性特征,黄某实际处于公司的管理控制之下,符合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特征。原告公司与被告黄某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故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结果正确,法院予以确认。某服务公司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某服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但一些人的劳动权益保障却面临“法律真空”困境。部分企业通过签订承揽协议、合作协议等非劳动关系合同,试图将本应承担的用工责任转嫁给劳动者,导致劳动者在遭遇工伤、疾病或职业风险时缺乏基本保障,甚至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这种“去劳动关系化”的操作不仅违背劳动法公平原则,更可能引发社会矛盾,阻碍新业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新就业形态并未消解这一核心属性,反而通过技术手段和算法的形式强化了平台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穿透合同形式,实质审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本案判决确立“平台用工不得以合同规避劳动法义务”的裁判规则,既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又引导平台规范用工,为类案审理确立“穿透式审查”裁判标准。
       来自:潮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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