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劳务”实为“劳动”!法院戳破用工“隐身术”
2026-03-05 14:21:26 浏览:
一纸合同,难掩用工实情
2024年3月,张某入职某电力公司从事高空作业,签订《临时劳务用工合同》,约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由张某自行缴纳。但实际用工中,公司对张某实行打卡考勤、统一管理、工资统一发放,与正式员工管理模式并无二致。2024年5月,张某在施工中受伤,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不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无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厘清属性,坚守裁判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人格、组织、经济从属性,而非合同名称。张某接受公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劳动过程受单位支配控制,完全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特征。合同中“不构成劳动关系”的约定,不能对抗实际履行事实,更不能免除法定用工责任。法院遂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亦维持原判。定分止争,明晰法律导向
司法裁判不被合同名称迷惑,认定劳动关系重实质、轻形式。用人单位以“劳务”之名规避用工责任,终将承担工伤赔偿、补缴社保等法律后果。劳动者在遭遇权益侵害时,应妥善保存证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在此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合同形式规避法定用工责任,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履行的用工事实为核心,人格、组织、经济从属性是关键判定依据。2、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行为,自觉履行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等法定义务,不得以“临时工”“劳务用工”等名义免除自身责任。
3、劳动者要注重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安排等用工证据,遇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7010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