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款不能当工资!
2026-03-04 13:34:15 浏览:
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宫某与河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某甲公司向宫某支付拖欠工资差额44042.84元。该案明确了工资标准认定的核心依据,警示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将报销费用等同于工资发放,同时提醒劳动者要留存工资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
保定中院【(2025)冀06民终8588号】判决书显示,宫某于2022年4月13日入职,从事办公室相关岗位工作,2025年2月离职,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共计34个月。因工资标准、拖欠工资及相关补偿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并引发劳动仲裁及诉讼。宫某主张,其与某甲公司约定月工资为7000元,符合建筑行业相关岗位工资标准,入职初期公司也按该标准实际发放,某甲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系伪造,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4000元未经其确认,且某甲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应向其支付拖欠工资差额44042.84元、违法辞退赔偿金35000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3500元。
某甲公司则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2024年的月工资为4000元,宫某对该工资标准知情且认可,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宫某主张的部分转账系报销费用而非工资,不应支付工资差额,同时否认存在违法辞退行为,主张宫某系自动离职且已休年假,不应支付相关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保定中院提起上诉。保定中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宫某的工资标准认定及相关款项是否应支付。关于工资标准,某甲公司虽提交两份劳动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并主张部分向宫某的转款系报销费用,但未提交任何报销票据等证据佐证其主张,且微信聊天记录未显示沟通时间,证据效力较弱。相反,宫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显示,其工作期间收到的多笔款项中,有明确标注“工资”的款项为7000元,其余转款金额亦不低于该标准,结合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稳定性的特点,一审法院按7000元/月认定宫某工资标准并无不当。经核算,某甲公司已支付宫某工资共计173795元,按7000元/月标准计算34个月,工资总额为238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尚欠64205元,宫某主张支付44042.84元系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宫某主张的赔偿金,其提交的录音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亦不足以证实某甲公司存在违法辞退行为,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假工资,某甲公司提交了考勤记录证明宫某已休年假,宫某虽不认可,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该主张亦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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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中院【(2025)冀06民终8588号】判决书显示,宫某于2022年4月13日入职,从事办公室相关岗位工作,2025年2月离职,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共计34个月。因工资标准、拖欠工资及相关补偿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并引发劳动仲裁及诉讼。宫某主张,其与某甲公司约定月工资为7000元,符合建筑行业相关岗位工资标准,入职初期公司也按该标准实际发放,某甲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系伪造,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4000元未经其确认,且某甲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应向其支付拖欠工资差额44042.84元、违法辞退赔偿金35000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3500元。
某甲公司则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2024年的月工资为4000元,宫某对该工资标准知情且认可,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宫某主张的部分转账系报销费用而非工资,不应支付工资差额,同时否认存在违法辞退行为,主张宫某系自动离职且已休年假,不应支付相关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保定中院提起上诉。保定中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宫某的工资标准认定及相关款项是否应支付。关于工资标准,某甲公司虽提交两份劳动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并主张部分向宫某的转款系报销费用,但未提交任何报销票据等证据佐证其主张,且微信聊天记录未显示沟通时间,证据效力较弱。相反,宫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显示,其工作期间收到的多笔款项中,有明确标注“工资”的款项为7000元,其余转款金额亦不低于该标准,结合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稳定性的特点,一审法院按7000元/月认定宫某工资标准并无不当。经核算,某甲公司已支付宫某工资共计173795元,按7000元/月标准计算34个月,工资总额为238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尚欠64205元,宫某主张支付44042.84元系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宫某主张的赔偿金,其提交的录音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亦不足以证实某甲公司存在违法辞退行为,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假工资,某甲公司提交了考勤记录证明宫某已休年假,宫某虽不认可,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该主张亦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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