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是否可以 “视同工伤”

2026-02-27 13:46:04   浏览:

       近日,安图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潘某在工作时间因突发疾病倒在工作场所,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抢救,被诊断为脑出血。因病情较重于当天转院至延边医院继续治疗。病发之后20天,潘某因脑干功能衰竭死亡,期间并未出现脑死亡、无自主呼吸、无心跳等不可逆转死亡的状态。潘某死亡后,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家属不服诉讼到法院。
法官说法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视同工伤的“48小时”具有时限强制性,即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救治可能,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的情形下,家属处于情感和道德坚持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不应成为否定视同工伤的因素。潘某在初次诊断后“48小时”内,并未出现不可逆转死亡的状态,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 ‘突发疾病’ 包括各类疾病。‘48 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66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