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异地调岗,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6-02-26 14:02:07 浏览:
案情简介
丁某于2011年6月入职A公司,担任水泥工岗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均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但丁某实际工作地点一直在惠州市,并在当地居住生活长达13年。2024年8月,因公司将某水源工程项目分包给第三方,丁某的原工作岗位被取消。公司遂向丁某发出调岗通知书,要求其调至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公司工作。丁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认为工作地点变动过大将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丁某于2024年8月26日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丁某的请求,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2024年8月工资差额及出具离职证明。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将某水源工程项目承包给第三方导致丁某的原岗位被取消,调岗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A公司将丁某调至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据不足。首先,深汕特别合作区虽然行政上由深圳市管辖,但实际地理位置与丁某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惠州市相距较远,客观上对其家庭生活及工作便利性产生实质性不良影响。其次,深汕特别合作区超出原劳动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工作地点范围。再次,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丁某因工作地点变更产生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解决方案或补偿措施。综上,丁某基于工作地点变动过大,严重影响生活而拒绝调岗,并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法院判决A公司向丁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万余元及工资差额,并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鹏法君说法
调岗作为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一种方式,旨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组织效能。但用人单位在调整员工岗位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平衡企业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合法调岗,一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2.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必要性);3.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合理性)。鹏法君提醒,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如部门撤销、政策调整、业务转移或分包等导致原岗位消失时, 用人单位应注意平衡企业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即使调岗不可避免和替代,也应谨慎处理,避免单方强制调岗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在面临不合理调岗时,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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