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甲、扈某某、孟某乙不服吉林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2026-02-13 12:49:41 浏览:
孟某甲、扈某某、孟某乙不服吉林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工伤认定 上下班合理路线 实际居住地 适用法律错误 撤销重作
【基本案情】
孟某某系吉林省某医院在职员工,申请人孟某甲、扈某某、孟某乙三人系其近亲属。2024年11月,孟某某驾车从某市出发,前往某县其工作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12月9日,孟某某工作单位向被申请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对孟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因事发当日孟某某驾车出发地为其女友家,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行程是否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作出了具体列举,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均属于“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孟某某事发当日驾驶机动车从某市前往某县上班,该行程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孟某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孟某某的出行路线从其实际居住地前往工作地,属于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孟某某案涉交通事故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以孟某某与女友不构成配偶关系,认定出发地不属于与配偶的居住地,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在监督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制度优势与核心价值。面对行政机关机械适用法律条款、片面依据“配偶”形式要件而忽视劳动者实际居住与通勤关联的僵化认定,行政复议机构立足《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对“上下班途中”这一要件进行了目的性、实践性与合理性综合审查,明确将劳动者从其实际日常居住地前往工作单位的合理通勤路线依法纳入保护范围,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不仅及时、有力地实现了权利救济,而且通过个案裁判统一和明确了“合理路线”的审查标准,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生动体现了行政复议促进执法尺度统一、推动行政机关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法治”的深层监督功能。
原文链接: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fygz/202602/t20260212_53173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