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打下手”,是“学艺”还是“干活”?
2026-02-10 14:18:20 浏览:
某商贸公司是一家经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维修、配件制造、零配件零售、电池销售等业务的公司,潘某和李某为该商贸公司的股东。小王于2023年8月到该商贸公司门店上班,主要工作为送货、整理仓库、修车等。李某负责记录小王考勤,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小王支付报酬。
2023年12月,小王在送货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要求商贸公司赔偿工伤损失。商贸公司以小王是学徒,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为小王交过医社保为由,认为双方仅存在雇佣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2024年7月,小王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其与商贸公司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商贸公司不服,遂起诉至台江法院。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和小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小王按照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及公司股东李某的安排,提供送货、整理仓库、修车、对货物进行拍照修图后上传小程序等工作,且小王的工作内容是商贸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等方面,商贸公司享有绝对的支配性,小王不能自主选择,同时,商贸公司对小王进行了日常考勤管理,并由股东李某向小王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小王与商贸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商贸公司与小王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过个人账户支付报酬及未缴纳医社保等情形,均系企业经营不合规的行为,不得以此对抗劳动关系的成立。最终,台江法院判决确认商贸公司与小王在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1.人格从属性。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容、过程上均服从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约束,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以通过考勤、奖惩等规章制度约束,工作指令的邮件往来、微信记录等证明。
2.经济从属性。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得稳定、规律的报酬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其劳动工具、生产资料多由单位提供,经济上依赖于单位。可以通过工资流水、工资条、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等证明。
3.组织从属性。劳动者被纳入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单位正常经营业务的必要部分。可以通过工作证、门禁卡、工服,代表单位签收的文件、办理的业务等证据证明。
用人单位应合规经营,切勿以“学徒”“临时工”“兼职”等名义,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只要存在实际用工且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就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法律风险。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571607
2023年12月,小王在送货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要求商贸公司赔偿工伤损失。商贸公司以小王是学徒,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为小王交过医社保为由,认为双方仅存在雇佣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2024年7月,小王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其与商贸公司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商贸公司不服,遂起诉至台江法院。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和小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小王按照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及公司股东李某的安排,提供送货、整理仓库、修车、对货物进行拍照修图后上传小程序等工作,且小王的工作内容是商贸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等方面,商贸公司享有绝对的支配性,小王不能自主选择,同时,商贸公司对小王进行了日常考勤管理,并由股东李某向小王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小王与商贸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商贸公司与小王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过个人账户支付报酬及未缴纳医社保等情形,均系企业经营不合规的行为,不得以此对抗劳动关系的成立。最终,台江法院判决确认商贸公司与小王在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判断劳动关系,法律更关注的是“实质”而非“形式”,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事实也已构成一种“无形的契约”。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核心特征,即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1.人格从属性。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地点、内容、过程上均服从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约束,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以通过考勤、奖惩等规章制度约束,工作指令的邮件往来、微信记录等证明。
2.经济从属性。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得稳定、规律的报酬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其劳动工具、生产资料多由单位提供,经济上依赖于单位。可以通过工资流水、工资条、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等证明。
3.组织从属性。劳动者被纳入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单位正常经营业务的必要部分。可以通过工作证、门禁卡、工服,代表单位签收的文件、办理的业务等证据证明。
用人单位应合规经营,切勿以“学徒”“临时工”“兼职”等名义,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只要存在实际用工且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就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法律风险。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571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