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不幸坠亡, 责任由谁承担?
2026-02-06 11:39:29 浏览:
王某需为其经营的某酒店外墙进行防水施工,酒店员工经与赵某联系,沟通好施工事宜后,王某与赵某签订了《高空作业免责协议书》。赵某雇佣并安排无高空作业施工资质的魏某等三人去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魏某将吊绳固定在酒店楼顶的铁架子上,完成酒店高楼层外墙防水作业。施工中,因吊绳固定部位掉落,魏某从高处坠落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魏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由赵某、王某及某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作为魏某的雇主,在魏某高空作业期间,未尽安全管理责任,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及某酒店作为高空作业定作人,未严格审查承揽方及施工人员的高空作业资质与施工能力,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魏某作为高空作业的劳务提供者,对于自身安全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对作业过程中的潜在危险作出合理预判,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魏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由赵某承担40%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0%赔偿责任,魏某方承担30%责任。
高空作业,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作为定作人,选择承揽方时,要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条件,施工现场更要履行好安全提示与监督管理义务,若在定作、指示或选任环节存在过错,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承揽方,组织施工前,必须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作为提供劳务者,在作业中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施工。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532373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魏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由赵某、王某及某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作为魏某的雇主,在魏某高空作业期间,未尽安全管理责任,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及某酒店作为高空作业定作人,未严格审查承揽方及施工人员的高空作业资质与施工能力,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魏某作为高空作业的劳务提供者,对于自身安全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对作业过程中的潜在危险作出合理预判,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魏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由赵某承担40%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0%赔偿责任,魏某方承担30%责任。
高空作业,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作为定作人,选择承揽方时,要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条件,施工现场更要履行好安全提示与监督管理义务,若在定作、指示或选任环节存在过错,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承揽方,组织施工前,必须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作为提供劳务者,在作业中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施工。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532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