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招用劳动者欠薪,合作企业是否应支付劳动报酬
2026-02-04 14:02:56 浏览:
简要案情
2024年8月,某餐饮公司与自然人张某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张某使用该公司的场地和设备进行速冻面食品加工销售,协议明确张某成立管理团队负责车间生产管理和销售业务,合作项目以某餐饮公司的资质进行运作。双方还对出资方式、利润结算等事项作出约定。2024年9月,张某在某餐饮公司大门口发布了招聘启事,联系人为张经理,以此方式招聘了数十名劳动者,工作内容为食材基础加工,工作地点位于某餐饮公司厂区内,工资按照考勤情况计发,日常工作需遵守公司的卫生规范及出入登记制度,但由张某直接安排具体任务。
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因经营不善,张某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拖欠李某等19名劳动者每人一到三个月工资共计8.5万余元。后张某为李某等人出具了欠条或者签名的工资条,但始终未向李某等人支付工资。后李某发现张某并非某餐饮公司正式员工,遂依据欠条等证据,以某餐饮公司、张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餐饮公司主张其与张某系合作关系,与李某等人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调解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本案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且19名劳动者群体追薪诉求迫切,为高效化解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法官向某餐饮公司系统释明了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规则:其允许张某以公司名义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已构成出借资质的情形,即便双方无书面劳动合同,其作为被挂靠单位仍需承担法定用工主体责任。同时,考虑到张某未足额结算费用导致欠薪的客观情况,以及某餐饮公司的实际经营压力,法官也与劳动者沟通了权益实现的效率与诉讼成本问题,引导双方寻求利益平衡点。经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餐饮公司一次性向19名劳动者支付拖欠劳动报酬总额的85%,共计7万余元;该款项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当庭通过银行转账足额履行;19名劳动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签订后,某餐饮公司当场完成款项支付,19名劳动者均出具收款确认书,本案纠纷得以高效化解,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也为企业减轻了即时资金压力。
法官说法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高效保障了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也兼顾了企业的经营实际,体现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同时,本案中的用工主体责任问题同样值得关注,是否与劳动者不成立劳动关系就意味着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高危行业特殊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作出了规定,但随着用工形式多样化,其“保护劳动者权益、明确责任主体”的核心精神已通过司法实践延伸至餐饮、物流等各类行业。同时,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意见。“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等情形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承包人或者被挂靠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等用工主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某餐饮公司授权张某使用其名义进行速冻面食品的加工销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对于李某等19名张某招用的劳动者,某餐饮公司负有向李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从法律性质上看,用工主体责任并非等同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责任,而是一种基于“用工支配权”和“利益归属”的法定责任。这种责任设定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也能避免用人单位通过“合作”“外包”等名义转移用工风险,是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重要体现。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文链接:https://jinan.dzwww.com/qcxw/202602/t20260204_1739588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