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因暗访被扣款,岂能让员工买单?
2026-02-03 14:22:33 浏览:
案情简介
某汽车销售公司为提升服务,出台了《厂家暗访专项考核方案》。其中规定,若因接待问题导致厂家暗访不合格、公司被扣款的,具体接待员工须承担总扣款的30%。该方案未经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仅由管理层审批后便在内部传达。2025年1月,销售员兰某接待了厂家安排的暗访人员。因服务被认定为不达标,公司被处以2万元的扣款。公司随即依据上述方案,要求兰某承担6000元。兰某认为该要求不合理,双方协商未果后兰某离职。公司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兰某支付该笔款项。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请求。裁决指出,该考核方案涉及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其制定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在程序上不合法,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更重要的是,接受厂家暗访与考核,属于公司自身经营管理的范畴,由此产生的商业风险和经济后果,原则上应由企业自行承担。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随意转嫁给劳动者,除非能证明损失是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直接导致。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兰某存在此类过错,故其要求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
案情启示
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员工奖惩、薪酬福利等核心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任何企图以“内部规定”绕过法律程序的管理规定,均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同时,用人单位应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和风险意识,服务质量管控、市场波动、商业合作方的考核奖惩等,其成本与风险应由企业通过完善管理、加强培训等方式来防范,而不能简单地将“板子”打在一线履职的员工身上。以罚代管,既是违法行为,也会挫伤员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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