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逾期申报工伤,损失谁担?
2026-01-30 13:08:40 浏览:
基本案情
黄某入职某公司,某公司为黄某参加社会保险。2021年8月26日,黄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9月下旬某公司向社保部门提交黄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黄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贰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贰级等。但鉴于某公司逾期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按规定不予赔付黄某自事故发生日至工伤认定申请日间的工伤待遇。黄某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护理费、医疗费、工资等合计36万余元。
法院审理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黄某是某公司的员工,某公司已为黄某参加社会保险。黄某发生工伤事故后,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某公司未在条例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故应承担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故判决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6万余元给黄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职工在上班时间遭受伤害,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既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有在法定期限内积极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49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