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工伤索赔受阻,法院: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6-01-28 12:21:30   浏览:

       近日,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明确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仍享有工伤保险权益,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张阿姨(1973年出生)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在生产车间从事皮具加工工作。2024年8月,张阿姨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右手卷入设备致伤,经住院治疗后出院,张阿姨此后未再回去上班。经用人单位申请,社保部门对张阿姨受伤事故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张阿姨所受事故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然而,用人单位未为张阿姨缴纳工伤保险,亦未主动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阿姨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阿姨遂将该用人单位诉至桐庐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阿姨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岗工作,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受劳动法律保护。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的合法权益,并未将超龄劳动者排除在外。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精神,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张阿姨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相关待遇,相应的赔付责任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张阿姨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且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超龄并非工伤保险权益的“免责门槛”,劳动者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工伤认定及待遇享受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而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该规定也为超龄用工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不得以劳动者超龄为由规避义务,如此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降低自身用工风险,构建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来自:潮新闻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5513223569031119&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