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治理欠薪典型案例

2026-01-27 14:10:35   浏览:

 
【案例一】 张某生等26名农民工与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0日,发包方某交通运输局与承包方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交通运输局将某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后某工程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孙某强,孙某强又转包给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将劳务施工资质出借给吴某君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并按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管理费。施工过程中,吴某君又与赵某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吴某君将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劳务以65万元分包给赵某。之后,赵某雇佣本案张某生等26名农民工为其提供木工、电焊、钢筋等劳务。施工结束后,赵某未支付劳务费,张某生等26名农民工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费共计23.8万元。
【裁判结果】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孙某强,应对上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某建筑公司明知吴某君没有资质而允许其借用资质施工并收取管理费,亦应对上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判决赵某给付张某生等26位农民工工资共计23.8万元,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违法分包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决由违法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违法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避免了各方主体相互推诿转嫁风险,既明析了违法分包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规范施工单位依法分包、合法用工。
【案例二】某地人社局与某煤矿行政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地人社局以某煤矿未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春某申报登记各项社会保险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煤矿为春某补办201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某煤矿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某地人社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当日向某煤矿下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司法查控。经执行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煤矿每年向春某支付公积金2万元,直至支付全部补缴公积金11万元为止。某地人社局随后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例评析】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的重要保障,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形成“行政执法权+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合力,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履行义务。同时充分发挥人社部门行政职能作用,积极与用人单位、劳动者沟通,变通执行内容,以直接支付公积金的方式代替社会保险登记,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实现
【案例三】刘某与某旅游服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涉旅游服务公司为当地知名旅游企业,雇佣农民工刘某提供劳务,后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拖欠刘某工资6.2万元。刘某因工资被长期拖欠,生活陷入困境,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2022年至2024年期间拖欠的工资6.2万元。
【审理结果】

       正蓝旗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启动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将案件导入“法院+”多元解纷快速处理程序,由特邀调解员与速裁法官团队协同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安抚刘某焦虑情绪,组织核对工时、工资金额,确保诉求准确;另一方面,积极联系某旅游服务公司,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及对企业信誉的严重影响。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旅游服务公司于当年年底前支付刘某工资5.5万元。同时,根据刘某申请,对某旅游服务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了保全,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上的积极作为和创新探索。受理案件后法院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将案件导入多元联动解纷机制,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同时保全执行措施冻结某旅游服务公司的资金账户,及时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马某等311名农民工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某建筑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马某等311名农民工工资共730余万元。农民工多次自主维权无果后,提起诉讼,裁判生效后某建筑公司未主动履行,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案涉公司虽有部分工程资产,但资产涉多方债权,处置存在障碍,农民工因长期讨薪情绪激动,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案件执行面临保障民生权益与推进司法程序的双重考验。
【执行结果】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主动联合人社、信访等行政部门协同推进,依法查封案涉建筑公司资产、梳理债权清偿顺位,确保执行程序合法合规。人社部门协助核对欠薪明细,法官多次勘查现场、通报进展并疏导农民工情绪,协调金融机构简化流程,认真复核资产估值。最终,730余万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311名农民工均足额领到工资。
【案例评析】

       人民法院坚持生存权优先原则,依法厘清债权清偿顺序,保障农民工报酬优先受偿,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力度。人民法院执行中整合司法、行政资源,破解资产处置难题,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维护民生福祉、保障社会稳定。
【案例五】王某与黄某、魏某、卢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黄某、魏某、卢某签订《合作协议》,合伙经营某汽车维修项目,黄某为执行经理。后项目运作失败,黄某招募的23名工人撤场未获工资结算,魏某、卢某以项目运作失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案涉工人多为外地农民工,索要工资时吃住在案涉汽配城。黄某无奈寻求公安机关帮助,经公安民警协调,黄某出具《工资支付协议书》,承诺一次性支付工人工资2.8万元,但并未实际履行。其中2名外地工友将债权转让给工人王某,王某通过微信告知黄某债权转让事宜并催要工资,但黄某仍未履行,遂王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魏某、卢某签订《合作协议》,三人构成合伙关系。黄某作为合伙执行经理,其出具《工资支付协议书》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魏某、卢某应连带承担设立期间的欠薪债务。农民工持续索要工资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判决黄某支付王某工资2.8万元及利息,魏某、卢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三合伙人由于项目运作失败拒绝支付工人工资,但案涉工人已提供了相应劳务,支付工人工资并不以项目运作成功为前提,项目设立期间的劳务同样应获报酬。黄某作为合伙执行经理出具的《工资支付协议书》对三合伙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三人对债务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农民工维权的实际困难,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案例六】王某、吴某等10人申请执行某工程公司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至11月,王某、吴某等10人申请执行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陆续进入立案程序,人民法院集中筛查、高效调度,执行实施团队快速介入,10起案件合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共计64万余元。
【执行结果】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对于欠薪案件实行全流程加速执行,2小时内通过“一张网”同步采取财产查控、账户冻结、款项划拨等措施,并建立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办案干警共同组成的专项沟通群,保障当事人及时了解执行进展。通过释法说理,向被执行人说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后果,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必要性。最终10起案件一次性成功调解,64万余元欠薪全部执行到位。
【案例评析】

       欠薪案件的执行,是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最后一道司法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全流程加速执行,2小时内查控财产,提高了执行效率,及时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专项沟通群,切实创新执行工作方法,通过高效执行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46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