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劳动争议边界如何厘清?

2026-01-18 22:43:40   浏览: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黄某入职乙单位担任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乙单位亦未为其缴纳社保。2019年8月,黄某与甲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由甲公司派遣至乙单位继续从事厨师工作。甲公司为黄某缴纳了2019年8月至2024年2月的养老保险,以及2021年1月至2024年2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2024年1月,黄某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冲突,其丈夫还闯入乙单位殴打负责人,该事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此后,黄某未再到岗,甲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纪律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黄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单位和甲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若无法补缴,则由乙单位赔偿5万元,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聚焦三大争议焦点:1.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2. 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请求能否成立?3. 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职能,住房公积金征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黄某的补缴诉求不予处理。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因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会保险无法补缴,也未说明损失的具体构成,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黄某存在与同事冲突、家属扰乱用工单位秩序、旷工等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社会保险征缴、劳动合同解除等常见问题,结合案件作出如下提示:
       1、社保及公积金补缴的救济途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通过行政途径要求补缴,而非直接向法院起诉。此类纠纷因涉及行政征缴职能,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2、社保赔偿主张的举证要求。劳动者若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需提供两项关键证据: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无法补缴证明;二是因无法补缴导致的具体损失(如无法享受养老、医疗待遇的具体金额等)。举证不充分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要件。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满足三个条件: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制定程序正当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存在与规章制度对应的违纪行为;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如严重影响单位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等)。劳动者在工作中应遵守单位制度,理性处理矛盾,避免因过激行为触发解除条款。
       4、劳务派遣中的权责划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如本案乙单位)负责对劳动者的实际管理,用人单位(如本案甲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双方权利义务以派遣协议为准。劳动者权益受损时,需根据具体情形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主张权利。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2402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