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劳动者的微信证据有效性

2026-01-14 12:15:57   浏览: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岩土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等。据王某自述,他于2023年2月入职岩土有限公司,从事渣土车司机工作,双方约定月保底工资7500元,加班另行计算;在职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通过个人微信支付过3月份工资,其他月份的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23年7月11日,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2023年6月份、7月11日离职前工资。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提交了几份证据:公司营业执照照片,其中显示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曹某向他支付过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王某受公司管理,且对方承认拖欠了工资;对方微信相关个人信息截图,其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属于曹某,微信朋友圈中的本人照片为曹某;王某与曹某的电话录音,其中曹某承认拖欠王某工资;王某在公司的打卡签到记录;曹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依法通知,岩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仲裁委依法进行了缺席裁决。
本案焦点
       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形下,如何确认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证据的真实性。
处理结果
       仲裁委在庭上现场就王某提供的手机号查找曹某的微信,证明与王某提供的微信一致。仲裁委结合王某提出的其他证据,认定构成完整证据链,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公司收到裁决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仲裁裁决已经生效。
维权指导
       随着微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普及,这一社交工具成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机会也越来越多。随着微信证据的普及,在微信证据使用过程中也凸显出很多问题,比如,怎样确认微信使用者的身份?怎样确认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让微信证据成为完整的证据链中的一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提供有效微信证据,对于劳动者维权非常重要。
       实践中,一些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会通过个人微信号,尤其是通过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微信号对劳动者下达管理指令、发放工资,甚至用微信告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要维权,首先面临的就是证明对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日常使用的微信信息,一般显示的是微信号、昵称,如果遇到对方不出庭或者拒不承认微信身份,可通过支付宝再次验证确认是否是其本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再通过对方使用的手机号再次进行搜索确认是其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如果双方之前存在转账记录,劳动者可以申请转账电子凭证,显示其实名注册的身份信息。如以上都不能确认,要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保存在微信运营方的实名认证信息来验证对方身份。
       其次,劳动者要确保微信作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微信证据的真实性,一是要保留原始载体,即保留载有原始聊天记录的手机、电脑等原始设备,若需更换设备,建议提前以进行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二是提交完整聊天记录,避免选择性截取或者删除聊天记录,需按时间顺序完整呈现聊天内容;三是进行技术验证,要当庭登录微信展示原始记录,并通过录屏、展示转账记录等来进行辅助验证。确保微信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微信记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问题。确保微信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微信证据指向案件事实,如能够体现双方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公司有管理权的人员作出的薪酬承诺、薪酬支付记录、加班指令等关键信息。
       再其次,要确保多证据补正,打造完整证据链。如结合工资支付的银行流水,来自同事、公司合作方的证人证言等,让微信证据成为完整证据链中的一环。劳动者在只有微信证据的情形下,最好找专业人员咨询,搜集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后,为了便于仲裁委更快认定证据效力,劳动者对于微信中的证据,要分类保存关键内容。比如对于文字与图片内容,导出完整聊天记录并生成文本,标注关键时间点;对于语音和视频内容,最好将语音转成文字后截图保存,将视频内容刻录光盘并附件说明;对工资转账记录,可以通过微信“下载账单”功能导出相关交易明细,标注涉案金额。同时,规范提交方式。对于截屏打印的证据,要包含完整日期、双方微信号及头像,按时间顺序编号排序;对于录屏文字,保留相关片段,附文字说明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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