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不变与不同派遣公司订立合同,离职时是否连续计算经济补偿年限?
2026-01-11 19:40:51 浏览:
案情回顾
大刘系某保险公司司机岗派遣制员工,已在岗工作12年。期间,大刘先后与A、B、C三家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约定用工单位为某保险公司。最后一份三年期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满前,保险公司将大刘退回至C劳务派遣公司,原因为“使用员工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C公司通知大刘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到期后终止与大刘的劳动关系,C公司按三年工作年限核算并支付经济补偿。
大刘对此不认可,表示应以12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故向河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应依法依约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大刘与C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大刘作为劳动者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关于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根据查明事实,12年间,大刘先后与A、B、C三家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而该期间大刘一直于某保险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均为司机,派遣单位自认大刘系经某保险公司处入职,某保险公司亦表示受总公司指令由新劳务派遣单位与大刘订立劳动合同,故本案应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而原用人单位未支付过经济补偿,故大刘主张以12年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C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新用人单位,某保险公司作为连续用工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由两家公司共同向大刘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有话说
本案系劳务派遣制劳动者工龄累计计算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多次变更,但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并无变化的情形屡见不鲜。市场经济下,企业为降低人力成本、便捷人事管理采用劳务派遣用工。而实践中,部分企业将稳定、连续的用工关系,分割为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关系,不利于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和权益保障,亦不利于企业劳动力资源的合理规划配置。本案通过明确派遣制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工龄连续计算的法律责任,有效避免用人单位频繁更换劳务派遣单位等方式缩短累计工作年限,有助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依法规范用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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