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状告老师败诉 法院判支付补偿与欠薪

2026-01-09 15:45:56   浏览:

       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海口某幼儿园与被告小花老师(化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原告幼儿园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欠付工资。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7日,小花老师进入海口某幼儿园任副班老师,当时未签书面合同,直到2023年5月1日,双方才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期限至2026年2月11日,试用期为1个月,幼儿园有权在约定范围调整其工作地点,小花老师未书面异议视为同意。2023年8月7日,幼儿园发出《调岗通知书》,要求小花老师调至分园,追溯至7月21日执行。小花老师未明确同意,也未到新岗位工作。此后,幼儿园多次通过微信向她发送《复岗通知书》《返岗通知书》,小花老师则以“复岗职位、班级、工资未明确”为由提出疑问,未获回复。

       2023年9月2日,幼儿园以小花老师“连续旷工”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并于9月6日通过微信向小花老师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小花老师于2023年12月28日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支付违法解除补偿金及欠薪。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自2023年2月7日至8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3809.6元及8月1日至7日工资689.66元。海口某幼儿园不服裁决,诉至龙华区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进入诉讼后,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关系性质与经济补偿金问题上。

       对于2023年2月7日至4月30日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幼儿园称双方为劳务关系。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老师工作期间受幼儿园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工资由幼儿园发放,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书面合同签订时间的早晚,并不影响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便已成立这一事实,驳回幼儿园的主张。

       关于经济补偿金,幼儿园认为小花老师“自动离职”,不应支付。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单方调岗未充分协商,未明确关键信息,小花老师拒绝返岗是对调岗的拒绝,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小花老师工作超六个月,离职前月平均工资3809.6元,幼儿园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自2023年2月7日至8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809.6元;同时支付2023年8月1日至7日工资689.66元。

       判后,幼儿园不服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34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