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发生意外事故,法院判决:雇主承担50%,房主承担10%
2026-01-05 12:34:35 浏览:
近日,宁国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农村建房发生意外事故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最终法院依据各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雇主承担50%的赔偿责任,房主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受害人自行负担,这起案件也为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敲响警钟。
2024年12月,小王将自家新建房屋的室内油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老刘,老刘雇佣老陈等人参与施工。作业期间,老陈在脚手架上粉刷时不慎摔落,虽及时送医但仍抢救无效死亡。后老陈家属将雇主老刘与房主小王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945638.59元。
庭审中,老刘辩称,其与老陈共同向小王提供劳务,均与小王形成劳务关系。因小王工作较忙,没有时间购买油漆材料,故而商定由其估算材料用量并代购油漆材料,人工费按照350元/工的标准来计算,且先行支付了3000元材料款,具体金额完工后据实结算,这符合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垫付费用”的交易习惯,而非按作业面积计算价款的承揽关系,故应由小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王则认为,一方面其与老陈之间没有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关系,家中的油漆工作是发包给老刘的,所有的原材料、施工工具以及工人安排均由老刘负责,其与老陈既不认识也没有任何联系;另一方面其在本案中没有选任过失,做工用的脚手架由老刘提供,而老刘与老陈均是常年从事油漆工作,将家中油漆工作交给老刘,主观没有任何过错,故应由老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围绕“法律关系”“过错大小”两个核心问题进行剖析,最终认定:老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长期从事油漆作业,应知在脚手架上作业有一定的风险,然其未尽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故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担40%损失。雇主老刘作为组织施工的人员,其根据被告小王的指示和安排进行劳务活动,并提供脚手架进行作业,工资亦由其发放,故法院认定是其雇请的老陈,法院对被告老刘提出其与老陈非劳务关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其为案涉工程的承揽人。作为承揽人,老刘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提供合格脚手架、未配置安全防护设备、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也未在现场进行有效管理,故法院酌定老刘承担50%的赔偿责任,减去已支付的50000元,还需赔偿590430.97元。房主小王将室内油漆工程承包给个人,未审慎考察该个人的施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其对该油漆工程非被告老刘一人施工是明知的,然其对被告老刘临时性组织的人员的选任采取放任的态度,故其存在选任过失,法院据此酌定小王承担1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还需赔偿98086.19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农村建房不是“法外之地”,安全施工也绝不能“因陋就简”。该案的判决厘清了农村建房活动中的法律“红线”,形成“安全第一、责任明晰”的共识:房主发包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安全责任,不能以为“包出去就与我无关”;施工队需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加强安全培训;施工人员自身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262888
2024年12月,小王将自家新建房屋的室内油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老刘,老刘雇佣老陈等人参与施工。作业期间,老陈在脚手架上粉刷时不慎摔落,虽及时送医但仍抢救无效死亡。后老陈家属将雇主老刘与房主小王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945638.59元。
庭审中,老刘辩称,其与老陈共同向小王提供劳务,均与小王形成劳务关系。因小王工作较忙,没有时间购买油漆材料,故而商定由其估算材料用量并代购油漆材料,人工费按照350元/工的标准来计算,且先行支付了3000元材料款,具体金额完工后据实结算,这符合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垫付费用”的交易习惯,而非按作业面积计算价款的承揽关系,故应由小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王则认为,一方面其与老陈之间没有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关系,家中的油漆工作是发包给老刘的,所有的原材料、施工工具以及工人安排均由老刘负责,其与老陈既不认识也没有任何联系;另一方面其在本案中没有选任过失,做工用的脚手架由老刘提供,而老刘与老陈均是常年从事油漆工作,将家中油漆工作交给老刘,主观没有任何过错,故应由老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围绕“法律关系”“过错大小”两个核心问题进行剖析,最终认定:老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长期从事油漆作业,应知在脚手架上作业有一定的风险,然其未尽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故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担40%损失。雇主老刘作为组织施工的人员,其根据被告小王的指示和安排进行劳务活动,并提供脚手架进行作业,工资亦由其发放,故法院认定是其雇请的老陈,法院对被告老刘提出其与老陈非劳务关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其为案涉工程的承揽人。作为承揽人,老刘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提供合格脚手架、未配置安全防护设备、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也未在现场进行有效管理,故法院酌定老刘承担50%的赔偿责任,减去已支付的50000元,还需赔偿590430.97元。房主小王将室内油漆工程承包给个人,未审慎考察该个人的施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其对该油漆工程非被告老刘一人施工是明知的,然其对被告老刘临时性组织的人员的选任采取放任的态度,故其存在选任过失,法院据此酌定小王承担1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还需赔偿98086.19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农村建房不是“法外之地”,安全施工也绝不能“因陋就简”。该案的判决厘清了农村建房活动中的法律“红线”,形成“安全第一、责任明晰”的共识:房主发包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安全责任,不能以为“包出去就与我无关”;施工队需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加强安全培训;施工人员自身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262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