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劳务费却被反诉?法院在这起劳务纠纷中这样认定......
2025-12-30 23:10:04 浏览: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经人介绍,带班人老杨带领工友们开始为包工头宋某承包的一处楼盘外墙保温项目提供劳务。双方通过微信群沟通,工程款由宋某方在群里发放,老杨负责组织施工、申报材料并给工人结算工资。起初还算顺利,但到了9月,因宋某拖欠部分工人工资未付,老杨和工友们无奈选择了停工。经协商后于11月底复工,然而好景不长,次年1月,因工程款问题再次停工。
至此,宋某尚欠包括真石漆施工费、零星支出及保温人工费等在内的款项未付。老杨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及利息。诉讼中,宋某不仅否认拖欠金额,还提起反诉,声称因老杨等人停工导致其被项目方罚款,要求老杨赔偿巨额损失,并主张应与介绍人吴某结算。
法院审理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杨与宋某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按约定支付报酬,是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关于拖欠的具体金额,由于双方事先未明确约定老杨作为带班管理人员的日工资标准,法院结合本地同类劳务市场行情,酌情按照每天200元的标准予以计算。
综合各项已查明的劳务费用及已支付的款项,法院最终核算宋某尚欠老杨劳务费九万八千余元及相应利息。对于宋某提出的反诉,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谓的“罚款”已实际向项目方缴纳并造成其确定的损失,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介绍人吴某仅起到牵线作用,并非合同相对方或雇主,不承担支付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宋某限期支付工资98223.55元及利息,并驳回了宋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建立清晰、书面的合同关系至关重要。双方应在务工前明确约定工作内容、计价方式(如按日、按量或按项目)、工资支付周期及标准,特别是对于带班、管理等人员的报酬,更应事先协商一致,避免事后争议。劳务提供方在提供劳务时,应注意保存能证明劳动事实、工作量、欠款金额及催讨过程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记工单、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等。
当遇到用工方拖欠报酬时,应理性维权,及时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过激或持续的停工行为,以免在复杂情况下自身陷入被动。对于用工方而言,以“上家未付款”为由拖欠劳务报酬,并非合法的免责理由,其对外承包工程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付款义务,诚信履约方能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自身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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