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三次改口想认工伤,法院这样判!

2025-12-30 13:33:57   浏览:

       一名受伤骨折的保安申请工伤认定,但受伤原因的表述与医院就诊记录截然不同。他不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作出终审判决。
保安骨折,工伤认定起分歧
       李某是柳州一所中学的保安。2023年8月,李某因骨折受伤,随后就其伤情是否属于工伤,与聘用他的保安公司产生分歧。
       李某自行向柳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他陈述称,2023年8月19日深夜,他骑电动车到校上班,进入更衣室换衣服时不慎跌倒受伤,动弹不得,直至次日早晨才清醒,打卡下班后因疼痛难忍前往就医。他向人社局工作人员解释,在医院时因没听清询问,随口说了“骑电动车摔倒”,实际是在更衣室内摔倒。
       然而,同事甘某的证言却呈现另一番情形。甘某称,当晚交接班时,看到李某坐在凳子上,膝盖有外伤,身上有酒气,叫他拍照也没反应。后来看到李某坐在地上,还听他说脚冷。保安队长也表示,李某次日承认前一晚喝了酒,并批评了甘某未及时报告情况。
不予认定工伤,复议诉讼均失败
       保安公司认为李某不属工伤,并向人社局提交了相关材料。人社局经调查,于2023年12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证实李某在更衣室内摔倒,其伤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柳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
       复议失败后,李某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他又将受伤原因修改为“踢到更衣室门槛摔倒”。其女儿也提交《情况说明》,称当时因父亲神志呆滞,自己情急下向医生误答为骑车摔伤。
       为查明事实,法官走访医院询问接诊医生。医生证实,李某就诊时意识清醒,自述为“10小时前骑电动车摔伤”,且接诊时未见其女儿。病历显示李某有多处骨折和挫裂伤。
陈述矛盾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诉求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关于受伤地点和原因的陈述多次变化:就诊时说“骑电动车摔伤”,申请工伤认定时说“在更衣室摔倒”,诉讼中又说“踢到门槛摔倒”。其同事并未目睹他在更衣室摔倒,也未见异常。李某女儿的情况说明与就诊记录矛盾,不足以采信。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更衣室受伤,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他提出,保安公司曾向保险公司出具说明,称其是在校园骑车巡逻时摔倒,并据此获得了雇主责任险赔付,这应能证明工伤事实。
       人社局和保安公司则坚持一审意见。保安公司解释,该说明由不了解具体情况的总公司出具。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总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李某本人之前的多次陈述、病历记载均不相同。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对工伤保险资格的认定。相反,人社局和一审法院的调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两名医生及李某同事均证实,李某曾自述为骑车摔倒。这与更衣室摔倒的说法相悖。
       法院终审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市政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人应就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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