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再分包,拖欠的9万元工资该找谁?法院判了!
2025-12-28 23:50:28 浏览:
A公司承包了某建设工程项目,后又与个人B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承包该工程项目的部分施工。2018年1月,B雇请老李等人在工地上具体施工。经查明,B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
工程项目完工后,经结算共拖欠老李劳务工资92,000元。在拖欠工资明细表上,有A公司相关负责人和B的签字确认。
后来,老李与其他务工人员多次要求施工人B支付劳务工资,但B百般推诿;老李又找到A公司催讨劳务工资,被其找理由推脱。
无奈的老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92,000元及利息,A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邵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拖欠的劳务工资应由谁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本案中,建设单位已经支付了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人A公司应当承担清偿劳务工资的责任。施工人B在拖欠工资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由此可认定原告老李与被告B之间系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B拖欠原告老李劳务工资92,000元的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工程已竣工,B有直接支付老李劳务工资的义务。A公司系该工程总承包人,其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B,导致拖欠老李的劳务工资,因此A公司应承担清偿老李劳务工资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B支付原告老李劳务工资9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A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266230
工程项目完工后,经结算共拖欠老李劳务工资92,000元。在拖欠工资明细表上,有A公司相关负责人和B的签字确认。
后来,老李与其他务工人员多次要求施工人B支付劳务工资,但B百般推诿;老李又找到A公司催讨劳务工资,被其找理由推脱。
无奈的老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92,000元及利息,A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邵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拖欠的劳务工资应由谁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本案中,建设单位已经支付了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人A公司应当承担清偿劳务工资的责任。施工人B在拖欠工资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由此可认定原告老李与被告B之间系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B拖欠原告老李劳务工资92,000元的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工程已竣工,B有直接支付老李劳务工资的义务。A公司系该工程总承包人,其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B,导致拖欠老李的劳务工资,因此A公司应承担清偿老李劳务工资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B支付原告老李劳务工资9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A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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