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试用期怀孕可否被解雇?
2025-12-26 14:37:17 浏览:
鑫鑫(化名)入职某食品包装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入职一个多月后,鑫鑫在医院检查中确认怀孕。不久,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向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要求其办理离职。鑫鑫认为,公司是因为其怀孕才作出该决定,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协商无果,经劳动仲裁程序后,将案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人口结构转型、鼓励生育的背景下,保障女职工孕期合法权益尤为重要。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为由,变相辞退怀孕职工,这不仅损害女性平等就业权,也不利于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食品包装公司未能提供明确的试用期考核标准,也未举证证明鑫鑫不符合录用条件。此外,鑫鑫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公司负责人曾提及“怀孕后不能出差”“无法适应高强度工作”,由此可见,解除行为的实质原因与鑫鑫怀孕直接相关,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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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人口结构转型、鼓励生育的背景下,保障女职工孕期合法权益尤为重要。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为由,变相辞退怀孕职工,这不仅损害女性平等就业权,也不利于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食品包装公司未能提供明确的试用期考核标准,也未举证证明鑫鑫不符合录用条件。此外,鑫鑫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公司负责人曾提及“怀孕后不能出差”“无法适应高强度工作”,由此可见,解除行为的实质原因与鑫鑫怀孕直接相关,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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