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送文件发生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5-12-25 13:42:26   浏览:

       “他是在休息日被临时指派去送一份文件,又不是在办公室里干活,这能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吗?”某公司人事部李经理皱着眉头看着手头的医院诊断证明、交警责任认定书,和设计部主管商量着一份棘手的工伤认定请求。

       李经理口中的“他”,是设计部员工小王。小王的日常工作主要是根据客户需求设计方案,多为办公室案头工作,很少外出。上周六上午,一家客户与设计部主管联系,请求帮忙在一个小时内将一份设计方案文件送到指定地点。这家客户是公司的大客户,设计部主管很重视,于是给当时负责这份方案设计工作、了解文件内容的小王打电话,安排他辛苦一趟,把文件打印出来亲自送过去。小王没有多想,立刻用家里的电脑打印出文件,骑上自己的电动车出发了。

       没想到,在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小王被一辆闯红灯的电动三轮车撞倒受伤。在住院期间,小王与部门主管联系,请公司帮忙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设计部主管找到李经理商量相关事宜时,李经理却犯难了。他知道《工伤保险条例》里有关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但他觉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应该指的是常规工作时间及常规工作场所,小王是在休息日去给客户送文件的路上受伤,既不是工作日,受伤的地点又不是公司办公室,送文件更不是小王的常规工作任务,这种情况下怎么算工伤呢?

       李经理不敢轻易下定论,于是给所在辖区的人社服务专员打去电话,询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详细了解小王当时的情况后,人社服务专员告诉李经理,小王的情况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当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在非常规工作时间踏上执行特定任务的行程时,这段“为工作而出发”的行程,同样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一条规定,“工作时间”包括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意见(三)》第二条规定,《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意见(三)》第三条规定,“因工作原因”包括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小王是按照部门主管的临时指派,为了完成紧急送文件的特定工作任务而在休息日外出,因此,这段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范畴,送文件的路线就是他的临时工作场所,他在送文件的路上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听完人社服务专员的详细解释,李经理意识到自己之前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理解过于局限。他当场表示会全力配合后续的工伤认定工作,马上办理相关手续。最终,小王的工伤认定申请顺利通过,他依法获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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