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裁判: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是审查双方实质权利义务

2025-12-22 13:24:08   浏览:

       2024年11月22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协议明确约定工作期限,自2024年11月22日始至2025年2月21日止,工作内容为公司主营业务及公司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同时要求张某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服从单位管理。2024年12月15日,张某受伤之后未再到公司上班。事后,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某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劳务关系为由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遵循“事实优先”原则,判断双方关系的核心在于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而非合同名称。具体到本案,张某虽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在实际履行中呈现以下三个关键特征:一是具有人身隶属性,张某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考勤管理等日常工作安排;二是体现经济从属性,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固定工资及绩效报酬;三是劳动内容具有组织从属性,其完成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基于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总之,劳动关系的认定,从来不是“一纸合同”就能定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也需要劳动者明晰权益。下一步,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问题,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深化法治宣传实效,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治框架内规范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以公正司法持续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212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