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掺 “水分” 员工被辞索赔败诉

2025-12-18 13:38:35   浏览:

案情回顾

       李某自2013年入职某地产公司,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
       2023年,他被派往佛山出差85天,公司住宿标准为400元/日。期间,合作方员工郭某为李某安排了实际价格120元/晚的住宿,但却以390元/天的标准开出发票。
       在5次报销中,李某共申报住宿费等3万余元。
       公司接到实名举报后调查,李某称“未接触酒店前台,对价格不知情”,但承认疏忽,愿意退还差额。公司认定其“虚假报销、与合作方过往甚密”,解除劳动合同并退回差旅报销差额。
       李某认为自己被陷害,已退钱就不应再被辞退,故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李某住宿费实际由郭某支付,李某事后向郭某转账3万元,并退还公司2.5万元。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对侵占公司财物或者营私舞弊者,擅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者,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取贿赂、回扣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李某多次虚假报销,属持续性不当获利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和廉洁从业要求,该行为属于《员工手册》明令禁止的“假公济私、弄虚作假”等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情形,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称其“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有明显主观故意。虚假报销行为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为认定要件,核心在于违反公司经营管理和廉洁文化要求,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驳回李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虽为个案之争,然其中所涉廉洁自律、诚信履职之议题,颇具普遍警示意义。劳动关系不仅建立在劳动与报酬交换基础上,更基于信任与诚信。尤其是经常与合作方交往的员工,必须严守职业操守,远离利益输送嫌疑,做到“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别为小利越红线,虚假报销不仅丢工作,还自毁前程。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196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