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工人受雇割铁受伤,谁担责?
2025-12-18 13:34:02 浏览: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新经营一家废旧物资购销部。2025年4月底,原告李某明受雇于被告从事风割工作,包含割车子、割废铁等,劳务费按300元/天结算。2025年5月25日,被告再次叫原告风割一个钢罐。作业时,原告不慎被罐子划伤腹部。当天,被告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原告先后住院治疗9天,共花费医疗费2890元。
原告认为其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890元、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4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自己的员工,双方是承揽关系,原告是做钢罐风割的专业人员,其知晓安全知识,具备安全条件,应该自行承担风险,被告只愿意赔偿部分医疗费。
法院审理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主通常提供工作场所、工具及设备,报酬按固定周期支付;承揽关系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一般自带工具,在自选场所工作。
本案中,原告受被告雇请曾多次到被告的废旧物资购销部开展风割工作,风割需要的工具、设备均由被告提供,每次风割的物品并不固定,双方按天计算工钱,符合雇佣关系构成的特征。被告辩称与原告是承揽关系,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原告是为被告提供劳务工作期间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割工作风险度极高,风割前的准备事项、个人防护措施、操作规范和操作环境都必须有严格要求。被告作为雇主,在风割前未就具体切割方案、安全隐患与原告进行沟通提示,未为原告提供安全帽,未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风割钢罐当天亦未在现场处理应急情况,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的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风割工作经验,对所要风割的钢罐未作全面了解及安全风险评估,风割时未着防护服,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风割时被罐子划伤,对该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过错责任及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由被告李某新承担80%的责任,原告李某明自行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参照《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和相关证据,法院对其主张的医疗费2890元、伙食补助费900元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长期从事具体行业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其行业,法院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酌定误工费为820.03元,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合计4,610.03元(2890+900+820.03),按照原20%、被告80%的责任比例分担,被告李某新应赔偿原告李某明各项损失计3688元(4610.03×80%)。
法官说法
雇佣关系的本质是劳务的提供与接受,提供劳务者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人身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从属性,在此关系中,雇主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若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共劳务时受到损害,雇主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承揽关系重点在于工作成果的交付,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对其工作过程进行控制,在此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中受到损害,定作人对原则上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
法官提醒,无论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双方都应尽可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报酬计算、安全责任事项等,能有效督促双方履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也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证据。对于风险较高的作业,双方都应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操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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