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左右互搏”,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25-12-11 22:56:47   浏览:

案件回顾
工地受伤遇“两家公司”,劳动关系难厘清

       2024年2月底,阿强经人介绍到某门店从事木工工作,同日便加入了“AA装饰日常工作群”。群里既有项目负责人老张,还有苏州AA公司的监事小林——而她同时也是安徽A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工作期间,小林在群内不定时发布日常管理要求、垫付材料费上报通知,还发放了劳保用品,并转发了《苏州AA装饰管理规章制度》,对包括阿强在内的工人进行统一管理。谁知上岗仅两天,阿强就在施工中不慎跌倒,导致左侧内外踝骨折。
       受伤后,阿强主张与苏州A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苏州AA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实际由有施工资质的安徽AA公司承接,阿强是安徽AA公司转包项目后招录的人员,与自己无关。两家“AA系”公司说法不一,劳动关系认定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
混 同 用 工 事 实 明 确

       园区法院审理后发现,苏州AA公司与安徽AA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共用“AA”字号,日常通过同一工作群管理工人,甚至共用规章制度和劳保用品发放渠道,构成典型的“混同用工”。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当关联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就本案而言,从用工细节来看,阿强的工作内容是苏州AA公司相关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小林以苏州AA公司名义进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群内明确适用苏州AA的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核心特征。虽然安徽AA公司曾尝试补缴社保,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阿强存在直接用工合意。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阿强与苏州AA公司自2024年2月底起存在劳动关系。苏州A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为避免混同用工带来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和企业应注意以下这些关键点: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应主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留存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工作凭证,明确用工主体;若遇到关联公司交叉管理、混合用工的情况,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实际用人单位,从源头避免后续维权陷入被动。
       对企业而言:关联公司之间应建立清晰的用工边界和规范的劳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用工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杜绝“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却不明确劳动关系主体的模糊操作,否则将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法律风险,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2143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