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迟到了,途中被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5-12-11 10:21:41   浏览:

基本案情

       王某某是金某某图书公司的排版打字工作人员。2022年2月11日8时许,王某某从其住处乘坐公交车到金某某图书公司上班,下车后过人行横道被车撞伤。经诊断,王某某左足毁损伤、左足皮肤脱套伤、左足粉碎性骨折脱位、右肱骨上段骨折。2022年10月27日,市人社局受理王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7月19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金某某图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一审

       判决:驳回金某某图书公司的诉讼请求。金某某图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市人社局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具体到本案,各方当事人对王某某与金某某图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王某某在案涉事故中认定为无责任均无异议,主要争议点在于王某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关于合理时间的问题。金某某图书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王某某已迟到。王某某在金某某图书公司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17时,《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对事故发生时间载明为8时许,可以认定王某某发生事故时为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关于合理路线的问题。金某某图书公司主张王某某应在其选择路线的下一站站点下车步行至上班地点。选择何种上班路线系当事人根据实际生活需要的自由选择,且王某某下车后的步行路线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故王某某事故发生时的路线应当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综上,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所作出的一种延伸,是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因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根据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并结合距离、路况、交通工具以及是否符合常理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能割裂开来。当事人在上下班途中属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此外,对于职工迟到或者早退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上下班途中”强调行程的目的和原因,侧重考量职工是否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因此,迟到或者早退行为本身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认定工伤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应结合职工发生事故当日的工作安排、迟到或早退是否在合理限度内以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考勤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职工虽迟到,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其迟到行为不影响实质上下班的性质,也不足以导致其丧失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147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