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勿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025-12-09 23:33:04 浏览:
案例
2022年5月,李女士入职某建材公司下设的工程队从事水电工作业,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0月的一次施工中,李女士不慎从安装位跌落摔伤,送往医院救治后,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以及软组织挫伤。随后,经所在公司申请,李女士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确定停工留薪期为一年。停工留薪期满后,该公司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是否需要延长李女士停工留薪期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确认书,确认其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之后,公司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对李女士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并两次书面通知其配合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但两次通知均被她拒绝。后公司又尝试通过邮政快递送达或电话沟通等方式,多次催促李女士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李女士对此一直置之不理,坚持认为自己仍需治疗,并继续向公司递交病假单。2025年6月,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随后,李女士以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建材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驳回了李女士的仲裁申请。
法律解析
所谓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新版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上述规定表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既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职工,单位不得终止其劳动关系;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由此可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出具之前,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李女士依法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满,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在公司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李女士拒不配合应当履行的义务,以致其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级别的鉴定结论无法作出。在拒不履行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亦应由李女士自行承担。故此,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维权指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按以下步骤规范办理:
第一步,准备完整申请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或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均可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时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第二步,申请受理与材料补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三步,配合做好现场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被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对伤病情危重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第四步,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常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再次鉴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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