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员工成股东,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赔偿金如何计算

2025-12-09 10:57:37   浏览:

       邓某于2006年入职杭州A公司从事标书制作工作,A公司为邓某办理社保并发放工资。2010年,A公司与邓某及另一员工小李共同成立B公司,其中A公司占股51%,邓某占股30%。B公司存续期间,邓某工资由B公司发放,社保仍由A公司缴交。B公司于2018年注销,注销后,邓某工资继续由A公司发放。2025年1月,A公司停止发放工资。此后邓某向A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发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邓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庭审中,A公司辩称,2010年至2018年期间,邓某与A公司共同成立B公司,邓某与A公司一样为B公司股东,双方系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故2006年至2018年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中。
       另查明,邓某自2006年入职至2025年,均未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邓某与A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以及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量主体因素、用工实际情况、人身及经济从属性、意思合意等因素来认定。本案中,邓某从入职A公司后工作内容一直是标书制作未变化,工作内容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邓某工作服从单位管理,工资由单位发放,并存在持续稳定的由公司向邓某支付工资的情形,符合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特征,应认定邓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邓某2006年入职A公司后,社保一直由A公司发放,虽然在B公司存续期间,邓某工资由B公司发放,但即便认定B公司存续期间邓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其中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之一。而邓某在A公司与B公司的工作内容工作形式无变化,社保缴交主体无变化,两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应认定两公司为关联公司。故本案中,邓某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从2006年计算至2025年。
       最终,仲裁庭裁定,A公司向邓某补发未发工资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案件简评
       1、即便出现公司与员工签订合作协议,让员工办理营业执照等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仍应当综合考量主体因素、用工实际情况、人身及经济从属性、意思合意等因素来认定。
       2、劳动者存在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的情形,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133789